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的所有印章,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任何人严禁私自刻印章。
二、印章刻制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三、所有印章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书面批准。
四、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五、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六、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需加盖基金会印章。
七、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八、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九、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十、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
十一、对暂停用的印章由秘书处封存。或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十二、本制度自2010年10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