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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时间 : 2020-03-26 10:38
来源 : 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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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章程》、《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主管宣传工作基金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基金会设第一新闻发言人和第二新闻发言人各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组成新闻办公室。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三条 第一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第二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非重大、敏感问题,非全局性、综合性信息,涉及专项业务工作信息、或受第一新闻发言人授权临时代行其职责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七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第八条 公开透明原则:新闻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九条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也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条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通知宣传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基金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才能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主管领导审稿后才能刊发或播出。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原则:宣传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基金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六章  新闻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一) 常规信息:基金会依法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信息,公益项目的报道,公益活动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 重要信息:基金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三) 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基金会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四) 社会热点:属于基金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事件、话题、热点问题;

(五)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基金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六) 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信息;

(七)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信息。

 

第七章 新闻发布的时间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可随时举行。公益项目的发布纳入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结束三个月之内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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