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和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 励
第六条 本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会议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4.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获得社会好评,经基金会倡导人、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5.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资金,节俭费用,努力创收,事迹突出的。
6.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7.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8.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本会采纳的。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2.秘书处或办公室审核;
3.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处 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理事长、秘书长或项目主管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基金会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的,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