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本基金会在促进罗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管理、使用好本基金会爱心善款,充分发挥爱心善款的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的要求,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公益项目的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类型、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助贫困大学生项目
1、范围对象:当年被本科院校录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罗定籍大学生。孤儿、“四类家庭”(单亲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因病残或意外致贫家庭、无劳动能力家庭)中的学生优先资助。适当资助当年被专科院校录取的特困孤儿和特困硕士研究生。
2、助学金发放标准:根据助学金申请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设三个等级,一次性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等5500元、二等4500元、三等3500元。
(二)奖励高考优秀生项目
1、范围对象:当年高考成绩特别显著的罗定籍学生。具体申请条件在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公告。
2、奖学金发放标准:设N个等级,一次性发放,具体奖金标准视当年高考情况和基金会收入而定。
(三)奖教项目
1、范围对象:罗定市内高考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2、奖教金发放标准:设N个奖项,一次性发放,具体奖项和奖金标准视当年高考情况和基金会收入而定。
(四)支持校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由捐赠者指定,具体金额按捐赠者捐赠的金额如数划拨到指定的学校,用于校园建设,改善学校教育教学环境。
(五)遵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五条 成立助学奖学奖教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人员主要由基金会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教师、学校,如实填写《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奖学金申请表》和《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奖教金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加具意见后送本会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大学生,如实填写《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到当地村(社区)委员会、镇(街)政府加具审查意见交回所在学校,再由所在学校复查后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送本会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审核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申请对象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经初审通过的助学奖学奖教名单必须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终助学名单。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举行一次助学奖学奖教大会,颁发助学奖学奖教金。
第十条 基金会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申请表、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检查。如发现有领取助学金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应及时追回资助款。
第十一条 支持校园建设项目和其他资助项目,严格遵循捐赠者的意愿,按时足额划拨到指定的学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资助、奖励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三条 相关学校应建立支持校园建设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校园建设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校园建设资助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资助、奖励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支持校园建设项目的相关学校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受助学生是否按时到高校注册;
3、在支持校园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工程款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学校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校园建设资助项目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